化工学院关于“教学之星”评选表彰工作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2-31 浏览次数: 744

 

    为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化工学院决定组织开展“教学之星”评选表彰工作,大力表彰在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特制定化工学院关于 “教学之星”评选表彰工作的管理办法。

  一、评选范围

  承担本科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二、表彰名额与奖励

  “教学之星”表彰名额为9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教学之星”奖励: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评选条件

  1. 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在本校3年以上(含3年,统计时间截止到20121231)高等教育本科教学经历;近三年来,面向本校本科学生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实际课堂教学不少于64学时/年,面向本校本科学生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教分/(教授不少于64学时/年和不少于160教分/)

  2.学生测评成绩和教学督导听课成绩不低于学院全体教师排名的前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3. 其他条件依照《化工学院“教学之星”评选指标体系》(见附件3)。

  4. “教学之星”评选优先考虑长期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优秀教师。

  四、评选程序

  1.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教研室择优推荐,报化工学院院办。

  2. 化工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本管理办法要求组织评审。

  3. 化工学院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表彰人选并进行表彰。

  学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时,须一并提交候选人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录像内容要真实反映候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五、申报材料

  “教学之星”申请人需提交化工学院“教学之星”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附电子版);45分钟现场课堂教学录像光盘一张(录像采用rm格式,不大于100MB)。

  “教学之星”申报成功后需提交个人资料(见附件2,电子版)。

  六、工作要求

  1. 本通知及附件可从化工学院网站上下载。

  2.每年组织开展“教学之星”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3. 化工学院办公室要将申请人情况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方能评选程序。

  4. 申报教师须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交有关材料。凡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且连续三届不得申报“教学之星”。

  七、附件:

  (1)化工学院“教学之星”申请表;

  (2)化工学院“教学之星”个人资料(电子版)清单;

  (3)化工学院“教学之星”评选指标体系。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